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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6日14时30分,被告人邢**饮酒后驾驶豫GXN300黑色轿车,沿新乡市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四路路口时,邢**以被害人刘**驾驶的时风牌电动车与其车发生刮擦为由,驾车截住刘**后寻衅滋事,持握立棒将刘**的电动车引擎盖砸坏,并无故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豫G26991大型客车拦下,将该车前挡玻璃砸烂,经新乡市**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刘**驾驶的电动车车损为844元;豫G26991车损为2400元。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被告人邢**血液乙醇含量为226.5mg/dl*,属于醉酒驾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邢**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李**陈述,证人姚某某、冯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邢**户籍证明、现场图等相关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邢**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拘役八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宽处理。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14时30分,被告人邢**饮酒后驾驶豫GXN300黑色轿车,沿新乡市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四路路口时,邢**以被害人刘**驾驶的时风牌电动车与其车发生刮擦为由,驾车截住刘**后寻衅滋事,持握立棒将刘**的电动车引擎盖砸坏,并无故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豫G26991大型客车拦下,将该车前挡玻璃砸烂,经新乡市**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刘**驾驶的电动车车损为844元;豫G26991车损为2400元。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被告人邢**血液乙醇含量为226.5mg/d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邢**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无违法违纪前科。

2、作案工具照片、车辆被损坏照片、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等证实被告人邢**酒后驾驶车辆的相关情况及使用握立棒对有关车辆进行损坏情况。

3、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邢**办理驾驶证的相关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月16日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邢**口头传唤至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接受询问。

6、协议书及证明证实案发后,就车辆受损一事,被告人邢**赔偿新乡职**有限公司3500元,赔偿刘**1000元。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对持握立棒砸豫G26991班车前挡风玻璃、被害人刘**对持握立棒砸其电动车前引擎盖的被告人邢**的指认情况。

8、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邢**血液乙醇检测结果为226.5mg/dl。

9、新乡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时风牌电动车车损为844元,豫G26991大型普通客车车损为2400元,共计3244元。

10、证人姚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16日中午,其与邢**一起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养生家菜馆吃饭,三人喝了两瓶口子窖白酒,吃过饭后,邢**驾驶其豫GXN300黑色轿车回家了。晚上18时许,听说邢**在新乡市工业园区经三路和纬四路交叉口出事了。

11、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3年1月16日14时30分许,其开着老年四轮电动车在新乡经济技**学院北门东西路上行驶,行至经三路路口拐弯时,从经三路开过来一辆黑色轿车,速度非常快,其就将车停下来让那辆黑色小轿车过,那辆黑色小轿车过去后又倒过来,挂到了其电动车前侧,后那辆黑色小轿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手中拿着一个黑色握立棒,朝其电动车的引擎盖砸了一下,后那年轻男子又用握立棒把从北面开过来的一辆大客车挡风玻璃砸破了,又拦截几辆过路小轿车,那几辆小轿车一打方向跑了,其看到这种情况,借个手机打电话报了警。那个年轻男子肯定喝酒了,满身酒味,走路晃晃悠悠,谁都劝不住。

1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其是新乡工业园区技校的大客车司机,2013年1月16日下午2点半左右,其开着大客车回学校拉学生,走到学校门口时,被一辆黑色小客车拦住道路,其准备绕开它进入学校大门,这时从那辆小客车下来一个年龄约20多岁的男子,拿着一个健身用的握立棒对着其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砸了一下,把车玻璃砸烂了,其开车金学校后报了警。

13、被告人邢**供述证实2013年1月16日中午,其和姚某某等三人在新乡县古固寨镇上一个养生家菜馆吃饭,三人喝了二斤多白酒,14点左右,其开着车牌号为豫GXN300的黑色小轿车从古固寨镇出发,沿经三路准备到工业园区张兴庄商业街网吧玩,其开车比较快,往纬四路上拐时,在纬四路上有一个老头,开个电动汽车往经三路上拐,两辆车快要碰住了但是没有碰住,其以为两辆车碰住了,就赶快掉头去追那个老头,其开的快了,车碰到那个老头的车上了,其下车和那个老头吵了几句,后从后备箱里拿了一根握立棒朝他开的车的引擎盖上砸了一下,这时沿经三路由北向南过来一辆大型客车,其上前拦它,它没有停车,其拿握立棒朝大型客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把玻璃砸裂了。其又和那个开电动车的老头吵吵,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邢**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邢**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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