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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周口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永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有限公司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有限公司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5日至3月11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3月19日在河南省*有限公司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有限公司、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有限公司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金*家庭琐事与其兄金*产生矛盾。1994年6月9日12时许,金*以金*的妻子张*向其父亲说其坏话为由,辱骂张*,后持铁锨等待金*,欲对其殴打。金*得知情况后到金*家,金*对其殴打,并追至金*家门前空地处,朝金*头部击打,致金*经抢救无效于1994年6月14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金*家属已对被害人金*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罪犯金*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三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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