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有限公司审理上海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查获的毒品海洛因针剂、度冷丁针剂,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证人商雷、陈*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于2007年7月18日晚11时30分许,通过电话与商雷约定,商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赵*购买5支含有海洛因的针剂。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牌号为皖S13661的桑塔纳轿车至约定的交易地点本市大连路、周家嘴路路口附近,将5支净重共9.35克的海洛因针剂贩卖给商雷。赵*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截获,当场从其车上查获163支净重共308.65克的海洛因针剂及1支度冷丁针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赵*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赵*某某上诉辩称,不知贩卖的是海洛因针剂,且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赵*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赵*向商雷贩卖的5支针剂中所含海洛因的数量计算,另查获的赵*随身携带的163支海洛因针剂和1支度冷丁针剂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且赵*某某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不严重等情节,建议对赵*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关于赵*某某的主观故意问题。证人商*的证言证实,其与赵*某某在毒品交易之前即在电话中约定向赵*购买5支海洛因针剂;赵*某某到案后,于2007年7月19日三次供述其贩卖的是海洛因针剂;上述证言和供述与上海市*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符,故赵*某某关于不明知贩卖的是海洛因针剂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携带168支海洛因针剂等毒品进行贩卖,并在向商雷贩卖5支海洛因针剂后被抓获,故对案发后从赵*车内查获的163支海洛因针剂等毒品,依法应一并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认为从赵*车内查获的163支海洛因针剂等毒品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赵*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赵*某某贩卖168支可直接注射使用的海洛因针剂,应依法以168支海洛因针剂净重318克计算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认为赵*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其卖出的5支针剂中所含海洛因的数量计算的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贩卖168支共净重318克海洛因针剂和度冷丁针剂1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已对赵*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现*某某及其辩护人再要求从轻,本院不予准许。原判认定赵*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