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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未办理,即将其在济南市长清区购买的420棵杨树砍伐,立木蓄积37.2832立方米。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孙*、孙*的证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关于蔡*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计算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蔡*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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