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林木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孔*与宁阳*X村胡*某某等三户村民商定,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胡*某某等人在XX村种的杨树,约定由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采伐。同年12月25日,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采伐,被采伐的杨树共计152株,立木材积为13.942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滥伐林木数量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孔*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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