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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任意砍伐杨*280株。经林业部门勘测,被砍伐的杨*立木材积共计26.3744立方米。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被告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所有的,肥城市安驾庄镇汶河河堤南正东村置换给安刘*村沙地上的213株杨*砍伐。经林业部门勘测,被砍伐的杨*立木蓄积12.1014立方米。

2、2014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肥城市安驾庄镇围子村村南刘*松平地里的67株杨*树砍伐、经林业部门勘测,被砍伐的杨*树立木蓄积14.2730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袁*13人证言,滥伐林木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肥城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肥城市林业局蓄积说明两份,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现场每木检尺表,举报信两份,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一份,东河承包合同、证明、说明各一份,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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