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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乙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张*、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采伐位于东平县银山镇某村的杨树共计163棵。经东平县林业局检尺,被伐林木立木蓄积23.5584立方米。

被告人张*、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刘*、刘*、赵*、张*、张*、张*、张*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尺记录,书证立案决定书及东*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张*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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