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冠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以6,800元购买的本村村民王*某某耕地内种植的113棵杨树砍伐,合立木蓄积13.270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赵*甲等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规,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发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念其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