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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与姜*达成购买杨树的协议后,于2014年3月30日8时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义和屯丰年磨具厂院内的51株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51棵杨树总立木蓄积为25.010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的陈述;鉴定意见;其他书证;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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