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4)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有的位于郯城县赵庄农场鱼池东北角的46株杨树以3500元卖给他人,折合立木蓄积14.32立方米。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主动到郯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王*某某、张*、冯*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表及照片、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