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至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用油锯将合伙购买的,位于中牟县官渡镇“邵岗集火车站”东约150米处的一废弃房屋周围的43棵杨树、1棵泡桐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伐树木活立木蓄积为15.3096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8日、7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油锯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至7月6日,被告人王*、吴*、谭***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用油锯将其合伙购买的,位于中牟县官渡镇“邵岗集火车站”东约150米处的一废弃房屋周围的43株杨树、1株泡桐进行了采伐。经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树木活立木蓄积为15.3096立方米。

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三被告人承诺分别复植补种50株杨树,共计复植补种150株杨树,并于庭后签署复植补种承诺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史**、郑*、王*、王*、刘*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供述;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中牟县林业局证明;涉前科的刑事判决书;油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召集的,在共同犯罪中相比其他被告人作用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5.三被告人在庭审中承诺复植补种并签署复植补种承诺书,可酌情从轻处罚。6.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人民观审团提出的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并责令三被告人补种树木,以补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