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苍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兰陵县*村孟庆行及宋*的总计129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材积为21.64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文*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山东省兰陵县鲁城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