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万冬儿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经人介绍,分别于2009年6月、8月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万元,被告当即出具了借条,但到约定归还之日,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所举的证据有:被告于2009年6月25日、8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谢**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被告谢**向原告万冬儿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2009年8月1日被告谢**又向原告万冬儿借款2万元,约定2009年8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于2009年6月25日、8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份;
2、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被告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举证充分,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万冬儿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