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4)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地里的100余棵杨树采伐,立木蓄积14.301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王*、邱*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