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刑诉(2014)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夏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王家黄所村,采伐王*乙栽种的杨树98株,经鉴定,被采伐的总立木材积为19.1472立方米,后被林业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乙、王*丙的证言、临沂市林业局案件移送书、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