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第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购买的沂水县高庄镇朱位村村东河南的杨树96株,立木蓄积共计19.4693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武*、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