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12日,被告人耿*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种植的在本村村西南马加万沟的110株杨树砍伐,立木蓄积18.45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滥伐林木现场每木调查表,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人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