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尚*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云*管委潘家沟砍伐杨树26株,经现场勘验检查共计立木蓄积2.4435立方米。
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尚*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蒙阴街道柳泉村东坪子砍伐杨树57株,经现场勘验检查共计立木蓄积9.7458立方米。两次83株,立木蓄积共计12.1893立方米。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耿*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尚*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云*管委潘家沟砍伐杨树26株,经现场勘验检查共计立木蓄积2.4435立方米。
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尚*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蒙阴街道柳泉村东坪子砍伐杨树57株,经现场勘验检查共计立木蓄积9.7458立方米。两次83株,立木蓄积共计12.1893立方米。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耿*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书证;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尚*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