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至7日,被告人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的平邑县地方镇爱华村东南湖责任田里的杨树111棵,立木蓄积共计21.1329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杨*、张*、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矫正,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