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4)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颍阳镇裴塘村卫生所南一杨树园内,无证采伐杨树1081株,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29.8346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某、刘*某某、郜*、胡*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登封市颍阳镇裴塘村卫生所南一杨树园内,无证采伐杨树1081株,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29.834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刘*某某、郜*、胡*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登封市林业局林*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又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