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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张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王*,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来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黄鹤楼地内双洎河坝南50米内树木属于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树木,在不允许砍伐的情况下,仍然将黄鹤楼地内河坝南50米内属村集体和个人树木私自砍伐256棵。经鉴定,被伐树木材积为58.4334立方米。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供述,证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老耆沟村农户林木补偿明细单、林业采伐许可证及申请资料、公示说明及照片,湿地工程统计记录表,林业采伐证明表,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某某辩解其不清楚水源涵养林,砍伐的3822棵树木内有几家都砍伐了。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砍树的时候,其他的都砍了。

被告人苏*某某的第一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某某砍伐的树木在新密市林业局公示的林木采伐四至范围内,为实施双洎河人工湿地项目,包括苏*某某砍伐的的256棵树木在内的双洎河河坝南50米内的全部树木都必须砍伐。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砍伐的256棵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是在新密市林业局公示的林木采伐证四至范围内,属于有证采伐,同时为了湿地工程建设,该256棵树木也是必须砍伐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苏*某某的第二辩护人辩称苏*某某砍伐的256棵树木系苏*某某自家树木,因湿地项目建设,双洎河河坝南50米内的树木是必须砍伐的,河坝南50米内的水源涵养林,并不是苏*某某个人的行为,新密市林业局张贴的林木采伐证公示是导致苏*某某砍伐树木的主要原因。苏*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的树木不属于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该林木系新密市水源涵养林,且水源涵养林是在采伐证的四至范围内,不占限额不是说明采伐证不包括水源涵养林。被告人张*某某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四至范围内,不是滥伐林木,水源涵养林被砍伐系林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的。新*源公司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并不能以此认定该公司自行采伐,村民不能采伐。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本案的相关事实,不能以此认定其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在金*司申请的采伐证标明的四至范围(东至宏**处理厂路*、西至原双溪河废弃河坝、南至老耆沟5、6、7组基本农田,北至双洎河南河坝)中砍伐林木,但公示的采伐证未明确标明不含林地林木(水源涵养林),二被告人将被告人苏*某某于2005年在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村集体统一安排下栽种树木(该栽种树木属于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树木)在不允许砍伐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共计229棵。经鉴定,被伐树木材积为26.9683立方米。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树木采伐现场的勘验情况。

3.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经过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辨认,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河坝南系滥伐林木的现场。

4.新密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12月份苏某某的砍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5.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林木采伐证明及林权申请表,证实新密市*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新密市林业局提出对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林木采伐许可的申请,新密*业管理站于2013年11月13日同意金*司对大隗镇老耆沟的杨树、桐树共计3822株进行采伐。

6.新密市林业局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双洎河河坝南侧50米内土地所栽植的杨树属于2005年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林,经该局工作人员调查未在该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到新密市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6月4日18时20分被抓获到案。

8.新密市林业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大隗镇营造的水源涵养林经新密市林业局自查合格,上报郑州市林业局核查验收,将合格的造林面积纳入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并按照每亩补偿230元的费用。

9.关于大隗镇双洎河两岸水源涵养林情况的说明,证实老耆沟村双洎河两岸进行植树造林,并将合格的林木纳入到水源涵养林项目中。

10.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水源涵养林树木活立木蓄积量为58.4329立方米,其中2005年以后栽种的树木共计26.9683立方米。

11.记账凭证、报账单及补偿费通知书,证实新密市林业局对水源涵养林的补偿。

12.水源涵养林的农户现金兑付名册,证实老耆沟村民领取水源涵养林补偿款的情况。

13.关于办理新密市*术有限公司《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说明,证实采伐证上备注有采伐的林木是“非林地林木”,水源涵养林属于防护林林地的范畴,没有包含在采伐证的办证范围内,采伐证只填写了双洎河河坝,而非双洎河河坝边。

14.新密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林木采伐公示,证实采伐许可的四至范围,东至宏**处理厂路*、西至原双溪河废弃河坝、南至老耆沟5、6、7组基本农田,北至双洎河南河坝。

15.新密市双洎河人工湿地项目文件及相关文件材料,证实双洎河大隗镇湿地项目的情况。

16.证人苏*的证言,证实其村北河滩地河坝南边以前是一大块荒地,村民叫那块地叫黄鹤楼地。村里边是谁开荒谁种植,大概在2004年左右,村里调运的树苗、统一组织农民挖坑、种植,一棵树苗连挖带种村里补助2元钱,将北河滩地河坝荒地南50米之内全部收回集体所有,栽植上后就被划成了水源涵养林,国家每亩地补助280元钱。在栽树时村里开会,将七组栽植的河滩荒地纳入水源涵养林地。临住河坝50米之内的都是水土涵养林地,是不允许砍伐的,上级也要求不允许采伐林地的树木,所以邻着河坝50米外的不是水源涵养林的树木办理的有采伐证。苏*某某所采伐的这片林子没有办理采伐证。在村里组织查验树木的时候,湿地的管理人员、林业局的人员还有村里的苏*某某、村主任苏*某甲和其,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在伐树的现场说过,水土涵养林地的树木不准采伐,如果采伐必须得到郑州市的主管部门审批。苏*某某也知道这件事。后来苏*某某私自把这些水土涵养林地的树木也都砍伐了,也没有请示过村里。新密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各组的组长在场,用红色的油漆将需要砍伐的树木涂抹到树木上,按照树木的棵数包赔。被伐掉的有杨树和桐树。

17.证人苏*的证言,证实老耆沟村北河滩50米之内和50米之外所伐掉的农户,名字叫做苏*某某,伐掉的大部分都属于水土涵养林,大约有三四亩地,堤内栽植的大部分都是杨树,有小部分桐树。50米之外还有一家是苏*峰山0.5亩地。老耆沟北河滩地的水土涵养林种植得有8年左右,领了8年的水土涵养林的补助款。农户把水土涵养林伐掉是因为老耆沟北河滩地双洎河河坝坡南被新*保局作为湿地工程征用了,征用后农户就将自家地内的树木伐掉卖钱。

18.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实老耆沟北河滩地被征用,作为湿地工程使用,涉及的有十来家农户,被伐掉的树木属于水土涵养林和荒地。老耆沟北河滩地的水土涵养林种植的有8年左右。领了有8年的水土涵养林的补助款。已经伐掉的几家农户是8天之前将水土涵养林树木伐掉的。老耆沟北河滩地双洎河坝坡南被新*保局作为湿地工程征用了,征用后农户就将自家地内的树木伐掉卖钱。农户在伐树之前没有和村里组里说过,其不清楚伐了多少棵树,也不清楚伐这些树是否办理了采伐证。

19.证人苏*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03年的时候老耆沟北河滩地还是一片荒地,后来农民就开始自行开荒,谁开荒谁种地,当时其在北河滩也开了有六七亩地,随后在北河滩种了有两亩多杨树,2005年左右被国家统一规划为水土涵养林,将开荒的一部分土地收回,后来全部在上面种植了树木。苏*某某的地属于水土涵养林。水土涵养林中的有杨树和桐树。

20.证人曲某甲的证言,证实位于其组的北边有一块地,村民都叫黄鹤楼地,后来为了响应上级的号召,发展水源涵养地,在此地种植了杨树,上级政府提供了树苗,有好几个生产队的地,各生产队栽各自的树,这块荒地大概有10亩左右。到目前为止,都得到了一部分国家补助的钱。其组的十亩地都是按照国家的标准,种了大概有一千多棵,都是杨树,这些树是2013年12月份被本村的副村支书苏*某某个人私自砍伐的。苏*某某是安排人伐树的,然后再将这批树卖掉。其也不知道苏*某某有没有办理采伐证。

21.证人苏*A的证言,证实北河滩地河坝南边以前是一大块荒地,村民叫那块地叫黄鹤楼,谁开荒谁种植。后来政府统一调拨的树苗,村里组织工人挖坑,种植一棵树苗连挖带种补助2元工钱,将北河滩地河坝南50米之内全部收回集体所有,在这一大块地内栽植了树木,栽植上后就被划成了水源涵养林。当时在苏*某地内有一部分树木需要让他采伐掉,他一直也不砍伐,说再停停再伐掉,后来就一直在那里长着。后来村里将那块地收回了,将集体所调拨的树苗栽植到地内。在栽树木时,有我村里牵头村里开会,将其组的栽植的河滩荒地的纳入水源涵养林地树木所有权是组里集体的。水源涵养林地内的树木是苏*某卖掉了。苏*某砍伐掉的树木原来他家开荒的土地内有20几棵是属于苏*某的,那是原来留下来的,其他树木都是属于我组集体所有的。听说是要搞湿地工程,具体原因不清楚,被伐掉的有杨树和桐树,桐树有几棵不多。被伐的树木大概有一千多棵,其中有50米之外的办理了采伐证,临住河坝50米之内的水源涵养林地没有办理采伐证,都在包括在这些树木之内。

22.证人苏*的证言,证实位于老萁沟村北河滩地地名叫黄*河滩地,原来谁开荒谁种植,后来政府统一调拨的树苗,村里安排老支书和苏*某某组织工人挖树坑,将黄*河滩地河坝南50米之内全部收回集体所有,在这一大块地内栽植了树木,栽植上后在2005年就被划成了水源涵养林。黄*河滩地是2013年8月份被征用的。采伐证的湿地工程负责申请办理的,涉及4,5,6,7组,村里只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其他有关手续都是由湿地工程项目办负责办理。办理完采伐证后,村里的群众就开始陆续采伐地内的树木,当时说过属于水源涵养林50米之内的不准砍伐,50米之外的可以砍伐。村里在开干部会的时候,苏*某某不在场,但村主任苏*某甲和会计主任都亲自给苏*某某说过50米之内的树木不准砍伐,而且苏*某某知道50米之内的树木属于水源涵养林。苏*某某被砍伐掉的都是杨树和桐树。

23.证人苏*的证言,证实其村的北河滩地以前是一大块荒地,村民都叫那块地叫黄鹤楼地。大概在2005年春季,为了响应的国家的植树造林的政策,村里当时有时任老支部书记苏*组织铲车、钩机等工程车辆将我村的位于7组的河滩荒地推平、平整。当时苏*是村的村委委员也参与平整土地。此荒地平整后有大隗镇统一调运杨*树苗,由村里组织农民栽植。当年政府只将位于双洎河坝南坝边以南50米纳入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国家每年补助200多元钱。50米之外的没有纳入工程。但村里平整的土地都是村集体的,所栽植的树木都是村集体的。后来湿地的负责人、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称临着河坝南50米之内的树木不准砍伐,因为这是工程林。后来村里在会议上要求工程林不准砍伐,苏某某也参加了会议。苏*知道此地是国家工程林,采伐证是村里提供有关手续,湿地工程项目办统一办理的。四至边界其不清楚,会计主任比较清楚四至边界,刚开始时规划里包含有水源涵养林,后来政府说水源涵养林不能砍伐,所以最后就不包括水源涵养林50米之内。

24.证人苏*B的证言,证实其村的北河滩地以前是一大块荒地,村民都叫那块地叫黄鹤楼地。为了响应的国家的植树造林的政策,后来村里将村里七组的河滩荒地平整一下,其和苏*某找的钩机,平整了5天时间将河滩荒地平整完毕。2005年春季其安排各个小组的组长找村民栽树,挖坑栽树每棵2元钱。当时有其和苏*某垫付的有一部分钩机款钱,后来国家的补助款回来后将二人垫付的款项给了。当时苏*某是村的村委委员,荒地平整后有大隗镇统一调运杨*树苗,发放到我村里。由村里组织农民栽植。当年政府只将位于双洎河河坝南坝边以南50米纳入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国家每年补助200多元钱。被砍伐掉的都有桐树和杨*树。

2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大隗镇老耆沟的苏*曾给其说过卖掉河滩地树木的事情,并让其帮忙估价。其与苏*某某一起到河滩地查看了树木,苏*某某称一共有400多棵树,让其帮忙估价,称树木会值4万多元。苏*某某卖的树就是临着双洎河地里的十几棵大杨树,其他的其分不清楚,因为树木太多,其只知道有400多棵。苏*某某是老耆沟的村干部。

26.证人苏*C的证言,证实其村的河滩地大概是2014年元旦前后伐的树,大约有一亩多地,有集体栽植的,还有其栽的树,有4棵桐树,10棵杨树。树是其二儿子苏*某卖的。

27.证人苏*D的证言,证实其负责老耆沟村双洎河河滩管理。大概是2013年阴历年底前后,其到双洎河滩转,看见有人伐树,其就问是谁卖的树,伐树人说是苏*某家的树卖给张*某某了。其知道那些人在那里伐了两天,在现场见过张*某某。张*某某是山头湾村的人,是村主任。

28.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其父亲苏*寿业说,别人家的水源涵养林的树都卖完了,其听说后也把自己家的水源涵养林的树木也卖掉了。其卖给大隗镇三头湾的张*某某了,张*某某把这批树木伐掉了。其认为这批树基本上都是其父亲的树,所以找人把这批树木给伐掉了。其说的“基本”是50米以内有的大树是其父亲苏*寿业。其栽植的大树有20多年了,剩余的树是2005年栽植后50米内纳入水源涵养林的,50米之外的树没有纳入水源涵养林。2013年12月份中旬,大隗镇三头湾村的张*某某经常在其家附近收树,给其打电话说要买树,后二人谈好价格。所卖掉的树木都是树木树种,杨树和桐树,卖掉水源涵养林工程50米以内的树木很少,有几十棵,具体有多少棵其记不清楚了。水源涵养林工程50米以内,其家遗留的树木胸径一个成年人双臂搂不住,有桐树和杨树,桐树有2把粗。水源涵养林的补助款每年每亩200多元钱,水土涵养林的国家补助款是大隗*村村委领取的。湿地工程项目把河坝50米之内和以外的范围都包括在内,不管50米内还是50米外都得伐掉,现在湿地规划范围内的树都伐完了。新密市林业局《关于湿地工程内树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范围是其村四五六七组的3822棵树,其采伐的树全部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2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在2013年春节前听大隗镇老耆沟村村民苏*说苏*想卖,其就给苏*超打电话联系。后来二人商量好价格,其问苏*某某是否办理了采伐证,苏*某某称这事情不用管,有问题苏*某某负责。后来其组织伐树人在双洎河的南岸伐树。其是2013年12月左右在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伐树的,伐树的具体地点在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黄鹤楼双洎河南边。伐树的那天早上苏*某某给其指了指砍伐树木的边界后,苏*某某在前边给我指着边界,其在后边手拿着砍刀,把苏*某某所指引的边界树木砍记号。其给苏*某某说:这树木没有办理采伐证不敢砍伐,还不如一起去办理采伐证,其认识林业局的人。苏*某某说:环保局已经包赔了钱了,你该砍伐你只管砍吧,没事,有啥事我负责。其听他这么说后就让人开始砍伐了。这次在大隗镇老耆沟村一共砍伐了380多棵树,杨树有360多棵,桐树有12棵左右。6棵大杨树胸径在1米至1.5米之间,剩余小杨树胸径在6公分至25公分。这批树一共采伐了2天。采伐的这批树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因为苏*超说有任何事情他负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私自滥伐水源涵养林树木,材积26.9683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苏*某某辩解其不清楚水源涵养林的辩解意见,经查证,被告人苏*某某于2005年时候在村集体平整土地,建设水源涵养林项目,其用集体下拨的树苗栽种,有其供述与证人证言证实,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砍伐的256棵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是在新密市林业局公示的林木采伐证四至范围内,属于有证采伐,同时为了湿地工程建设,该256棵树木也是必须砍伐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苏*某某所砍伐的树木系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新密市林业局许可证的林木采伐证四至范围内标明了不占林地限额,故其系无证采伐。涉案的256棵林木虽然属于湿地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砍伐的林木,但需要办理采伐证,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苏*某某的第二辩护人辩称苏*某某砍伐的256棵树木系苏*某某自家树木,因湿地项目建设,双洎河河坝南50米内的树木是必须砍伐的,河坝南50米内的水源涵养林,并不是苏*某某个人的行为,新密市林业局张贴的林木采伐证公示是导致苏*某某砍伐的树木主要原因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苏*某某砍伐的林木虽系自家树木,但砍伐仍需办理采伐证,其他人砍伐水源涵养林内的树木不能成为被告人砍伐林木的原因,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砍伐树木的时候其他人已经砍伐过了的意见,经查证,其他人砍伐水源涵养林的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人砍伐林木的原因,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的树木不属于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该林木系新密市水源涵养林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该水源涵养林系新*业局实施建设项目,并上报上级林业局予以核查验收,该林木工程系嵩山山脉水源涵养林工程,有新*业局文件及新*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砍伐的水源涵养林是在采伐证的四至范围内,不占限额不是说明采伐证不包括水源涵养林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新*源公司申请的采伐许可证标明不占限额,系非林地林木,有采伐许可证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苏*某某明知其于2005年栽种的是水源涵养林仍将该批树木卖于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未办理该批树木采伐证而予以砍伐,二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均系主犯。

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所犯滥伐林木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采伐许可证公示的范围未列明林地林木不占限额(即水源涵养林的范围),故导致水源涵养林被砍伐,且该批树木系湿地工程必须砍伐的树木,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对国家森林资源的破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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