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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自刘*甲处购买栽种在岸堤镇冯*家庄子村东山山后的杨树后,于2013年12月26日办理沂南县2013122600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并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内采伐。在未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日组织人员伐树,直至3月9日被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勘查,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采伐杨树656株,折合林木蓄积60.55立方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诉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某自刘*甲处购买栽种在岸堤镇冯*家庄子村东山山后的杨树后,于2013年12月26日办理沂南县2013122600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并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内采伐。在未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2日组织人员伐树,直至3月9日被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勘查,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采伐杨树656株,折合林木蓄积60.55立方米。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到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实该土地的承包人为刘*,承包期限为20年。

(3)查获经过一份,证实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

(4)沂南县林业局案件移交手续一宗,证实沂南县林业局将该案移交沂南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5)林木采伐许可证一份,该许可证证实采伐期限为2013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采伐面积为0.8公顷,株树为455株,采伐蓄积为33.8立方米。

(6)前科查询,岸*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冯*某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以刘*某乙的名义承包村土地后栽种杨树,到现在有七八年了。2013年阳历年前经张*某某的介绍将这些树卖给了冯*某某,一共是28000元。当时说好由冯*某某办理采伐手续,他也答应了。大约有五六百棵杨树,具体不清楚。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10月份前后,经其联系将刘*的杨树卖给了冯*某某。当时定下来的价格是28000元,冯*某某将钱送给了刘*,到了十二月份,去政务大厅办理了采伐手续,光办理了东山山后环山路以下的那部分的杨树的采伐证,是三十多方杨树,采伐期限是2013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当时是以刘*的名字办理的采伐证,在这期限内冯*某某没有伐树,直到2014年3月中旬才开始伐的。被你们公安机关查获后,冯*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的。

(3)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冯*某某找其帮忙伐树,其自2014年3月2日开始帮冯*某某伐树,负责抱油锯将树伐倒,其他人帮忙削树枝子、截成棒,到下午其就开着冯*某某的三轮车将截好的杨树运到村后边的公路上。截止被查获当天共伐了八天,大约六七十方木头。伐树的地点在村的东山“山后劈”那地方,约计有十一二亩地。

(4)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3月7日被冯*某某叫去帮忙伐树,负责削树枝子、抬木头,在其村子的东山“山后劈”那地方干活,每天大约伐一车木头,约有八九方。

(5)证人冯*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3月8日)冯*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帮忙拉树枝子,今早上八九点钟,其驾驶机动三轮车,上村的东山“山后劈”那地方,有不少人在那里帮忙,就用三轮车给拉伐的杨树棒,从伐树的地方运到公路上。下午的时候就拉的杨树枝子,在下午五点多正装着车,被查获了。

(6)证人冯*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应冯*某某的要求帮忙削树枝子、抬木头,一共干了三天,到3月9日下午在干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伐树的现场位于其村子的东山“山后劈”那地方约计有十一二亩地。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冯*某某打电话说伐树有二料棒叫来拉。在3月8日的12点多,我开着我的鲁HU2106到了那里,到了冯*某某伐树的地方,他当时不在现场,是一些干活的给帮忙装车,当时买了3200元钱的,今天早上我又来拉,正在装车还没有点数,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在其村子东山山后最下边那地方,平时都叫“山后劈”有十多亩杨树,是刘*的。2013年10月份,经张*某某的介绍,以28000元的价格买了这些杨树,当时讲好的是谁伐树谁办理采伐证。到了2013年12月份,我就和张*某某到沂南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是2013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为当时临沂的各个板厂都放假了不收木头了,其就没有在采伐期限内伐树,采伐证就失效了。到了来年农历的二月份,到林业局补办采伐证,工作人员告知因为是跨年度不能补办,要伐树只能重新办理,为了省钱就没再办理采伐证。到了3月2日就组织人员开始伐树,知道3月9日被查获。其来投案自首,并对林业部门出具的杨树656株,折合立木蓄积60.55立方米无异议。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附现场照片图6张及现场示意草图一份,证实采伐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冯*某某均无异议,证据间又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木的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冯*某某应到居住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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