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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瞿*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瞿*、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瞿*、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王*、瞿*、蔡*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窜至临沂市*开发区马厂湖镇某村陈*甲承包的杨树林地内,滥伐杨树50余棵。后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测量,被滥伐林木蓄积总计为11.6694立方米。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瞿*、蔡*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但认为采伐林木数量没有那么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王*、瞿*、蔡*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窜至临沂市*开发区马厂湖镇某村陈*甲承包的杨树林地内,滥伐杨树50余棵。后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测量,被滥伐林木蓄积总计为11.6694立方米。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王*、瞿*、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瞿*、蔡*的供述,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瞿*乙、杨*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在逃说明,常住人口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瞿*、蔡*结伙,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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