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及其辩护人于*、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其购买的开封市花生庄一组南地的38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3.5558立方米。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葛*、姚*某某、杜*某某、李*等人的证言、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系初犯、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其购买的开封市花生庄一组南地的38棵杨树进行采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滥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3.5558立方米。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葛*、姚*某某、杜*某某、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林木资源(2014)林鉴字第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封*业局证明、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姚*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系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