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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丙合滥发林木二审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郜丙合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郜丙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郜丙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郜丙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郜丙合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郜丙合撤回上诉;

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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