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志愿等滥伐林木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登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2014年3月20日至3月30日,被告人尚某某未按照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范围,超范围砍伐登封市大金店镇三王庄村121棵杨树。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5.1323立方米。

二、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登封市东华镇郭村235棵杨*树。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1.7794立方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某、郑*某甲、杨*某、耿*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登封市林业局林政股证明及林木采伐许可证,土地流转承包协议、赔青协议及收据,通话记录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尚*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尚*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滥伐树木的数量不对;其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认定尚*某某的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尚*某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虽被告人尚*某某在第一起犯罪后主动投案,但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实施滥伐林木犯罪,且公安机关多次通知、传唤其到案,其均未及时到案,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滥伐林木数量不对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尚*某某滥伐林木的事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木采伐许可证,土地流转承包协议、赔青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尚*某某滥伐林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尚*某某举报他人犯罪的材料,但材料中没有提供具体线索,无法核实,故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分别或结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