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巩义市芝田镇稍柴村村民朱*某某将庞*某某承包地内的欧美杨树99棵、桐树460棵以14700元的价格卖给王*(已判决)、王*某某后,王*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份至5月20日期间,先后7次将99棵欧美杨树、460桐树采伐,经鉴定:欧美杨树共99株,立木蓄积为6.2559立方米;桐树共460株,立木蓄积为25.3824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31.6383立方米。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巩义市芝田镇稍柴村村民朱*某某将庞*某某承包地内的欧美杨树99棵、桐树460棵以14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波(已判刑)后,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份至5月20日期间,先后7次将99棵欧美杨树、460桐树采伐。经鉴定:欧美杨树共99株,立木蓄积为6.2559立方米;桐树共460株,立木蓄积为25.3824立方米,共计立木蓄积31.6383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到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波的供述,证人庞*某某、李*、朱*、魏*某某的证言,巩义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报告、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