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郜*某某(另案处理)以16200元的价格买下李*家窑村村民李*的树木,并约定由被告人李*办理采伐证。2014年3月17日、18日,张*某某、李*伙同郜*某某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李*位于巩义市鲁庄镇李*家窑村6组地内的树木采伐。经巩义市林业局鉴定,被伐林木191株,其中椿树2株、欧美杨189株,立木蓄积32.6654立方米。
2014年3月26日张*某某、4月11日李*某某分别到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毛*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