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杨*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责任田内种植的670棵杨树伐掉。经鉴定,木蓄量达30.0537立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