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巩义市河洛镇源村因修建河道,村民张*XX将其种植在河道边的20余棵树木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双方协议有被告人杨*办理采伐证。被告人杨*交付定金1000元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5日滥伐林木29棵。经鉴定,这29棵树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3.046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李*XX、何XX、周*XX的证言,巩义市林业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