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陈*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陈*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11日,被告人陈*、陈*、陈*以4500元钱的价格从洧川镇北街村村民王*甲手中购买位于洧川镇北街村北红英路东段路南的杨树13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擅自采伐,后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伐13棵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1.7390立方米。
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陈*、陈*乙被尉氏县公安局传讯归案,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陈*丙到尉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陈*、陈*、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尉*林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意见及陈*、陈*、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陈*、陈*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