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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滥伐林木罪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至6日,在尉氏县大营乡芦医村西(芦*小学北邻),被告人黄*以7200元的价格购买尉氏县大营乡芦医庙村村民冯*XX的143棵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43棵树木擅自采伐,经鉴定,被告人黄*滥伐树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7.7928立方米。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黄*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XX、黄一X、黄*X的证言,尉*业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大营乡芦医庙村西(芦*小学北邻)滥伐树木案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及黄*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黄*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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