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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合营郝布袋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合营、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合营、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上午,在尉氏县邢庄乡簸箕任村北橡胶厂院内,被告人郝合营、郝*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以6000元价格从任XX处购买的该橡胶厂院内杨树。经鉴定,被伐的63棵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2.796立方米。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郝合营、郝*到尉氏县森林公安局门卫室询问其滥伐林木一案情况时被办案民警留置,二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合营、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XX、郝一X、郝*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尉*林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的鉴定意见及郝合营、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郝*、郝*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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