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杨*在尉氏县大桥乡岗西蔡*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蔡*XX家的48棵杨树后采伐,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6.612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XX、岗XX、杨*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尉*林局证明,尉*出所证明,被告人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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