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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李*、马*某某、王*、王*、王*丙六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李*、马*某某、王*、王*、王*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18日,被告人翟*某某、李*、马*某某、王*、王*、王*等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杨树87棵。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检测:被伐87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4.618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李*、马*某某、王*、王*、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楚*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根径检尺表、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李*、马*某某、王*、王*、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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