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赵*办理了村东南地责任田的60棵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4月6日被告人赵*找到赵*某某等人将杨树伐掉。2014年4月7日,被告人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东南地其母亲王*某某家的94棵杨树全部砍伐。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9.0889立方米。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赵*到开封县森林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