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5人滥发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00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王*、张*、王*、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指定开封县聋哑学校老师作为被告人赵*的翻译人,指定开封*助中心律师田*作为被告人赵*的辩护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王*、张*、王*、被告人赵*及其翻译人郭*、辩护人王国岭、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王*、王*、张*、赵*合伙购买开封县罗王乡夏寨村夏某某家荒地上的14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11棵,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被滥伐的11棵杨树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3.1373立方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王*、张*、王*、赵*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王*、张*、王*、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系投案自首且属哑人,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王*、王*、张*、赵*合伙购买开封县罗王乡夏寨村夏某某家荒地上的14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11棵,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被滥伐的11棵杨树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3.137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赵*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王*、王*、张*、赵*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王*、张*、王*、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王*、张*、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