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00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王*、张*、王*、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指定开封县聋哑学校老师作为被告人赵*的翻译人,指定开封*助中心律师田*作为被告人赵*的辩护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王*、张*、王*、被告人赵*及其翻译人郭*、辩护人王国岭、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王*、王*、张*、赵*合伙购买开封县罗王乡夏寨村夏某某家荒地上的14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11棵,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被滥伐的11棵杨树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3.1373立方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王*、张*、王*、赵*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王*、张*、王*、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系投案自首且属哑人,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王*、王*、张*、赵*合伙购买开封县罗王乡夏寨村夏某某家荒地上的14棵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杨树11棵,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被滥伐的11棵杨树经开封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3.137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赵*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王*、王*、张*、赵*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王*、张*、王*、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王*、张*、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