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起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初,兰考县城关乡老韩陵村村民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城关乡五爷庙村北地、老韩陵村南地属于自己的杨树4棵、桐树16棵和购买本村村民张*的杨树4棵、桐树20棵,雇人予以全部采伐。后以22720元的价格卖给兰考县城关乡新朱庄村的魏*起,被告人魏*起在明知所收购的林木为无证采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经兰考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魏*起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数量折合立木蓄积31.6690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起明知所收购的林木是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起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兰考县城关乡老韩陵村村民关*(已判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城关乡五爷庙村北地、老韩陵村南地属于自己的杨树4棵、桐树16棵和购买本村村民张*的杨树4棵、桐树20棵,雇人予以全部采伐。后以22720元的价格卖给兰考县城关乡新朱庄村的魏*起,被告人魏*起在明知所收购的林木为无证采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经兰考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魏*起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数量折合立木蓄积31.6690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起供述;2、证人关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被告人魏*起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兰考县林业局证明、本院(2010)兰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4、鉴定结论:兰考县林业局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起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所收购的林木是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起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当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起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