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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淄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蔡**不服,提出上诉。山东**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以(2012)鲁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5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蔡**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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