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鄂蕲春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第一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黄**狱一次表扬、二次记功奖励,共获得黄**狱三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