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迎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0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罚金五十万元未履行,有证据证实其无财产刑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