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西刑二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韩*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