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车天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英伦”小型轿车,沿定临公路由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往定西市安定区方向行驶至26km+300m处时,在安定区内官营镇街道二中路口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送定**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颅脑严重受创死亡。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吝某某、陈*甲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状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关于对其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