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光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吴*驾驶轿车不慎将行人汪**撞倒,造成汪**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照法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的辩护人光勇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其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吴*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进行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驾驶皖H号轿车沿桐城市龙池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玉雕园前,碰撞路上行人汪**,造成被害人汪**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拨打了电话报警。

另查,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吴*与被害人汪**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吴*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元,被告人吴*先行支付11万元,余款62万元由皖H号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吴*给予积极配合。被害人汪**的亲属王*(被害人之妻)、汪**(被害人之子)、李*(被害人母亲)向被告人吴*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考虑被告人吴*系过失犯罪,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江*的证言、桐城市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