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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见自家地里的玉米草有被羊吃过的痕迹,为了泄愤和维护玉米草,将拌有“3911”的玉米颗粒撒在地里。14日下午同村村民吕某某将羊只赶进了该地,中午十二时,两只羊被毒死。次日,景泰县公安局民警提取了陈**家地里的死亡羊只胃内溶物、玉米粒,经送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检出“3911”成分。

事后,被告人陈**向被害人吕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陈**适宜纳入社会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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