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莘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王*甲伙同汪*(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江头一出租屋内以廉租房补贴的名义给王*乙打电话,并电话操纵王*乙将自已银行卡内的人民币(下同)28018元转至汪*购买的银卡内,后汪*陆续取出27800元,王*甲分得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汪*、苏*的证言,被害人王*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