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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被害人尹某某通过广告电话联系到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告知尹某某可以办理证件,此后以办理证件和交纳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尹某某十次汇款共计人民币15,940元。

2015年8月17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杜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尹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人民币15,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身份证一张(王雅茹)、邮政银行卡一张(6221881100046787600)、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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