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有限公司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登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王*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省*有限公司审核,于2015年4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林*犯罪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前。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1997年《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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