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昊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吴**初字第0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7)吴*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40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为此,2015年10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判决后未主动缴纳罚金,其提供了原居住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未履行财产刑,但结合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狱内消费情况,减刑时酌情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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