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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1999年1月14日作出(1998)莆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1月19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7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7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十点八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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